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,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,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,依据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相关法律规定,任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为您讲一讲职业健康监护。
职业健康监护的定义:
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,通过收集、整理、分析和评价有关医学检查和健康资料,及时掌握健康状况、了解疾病的分布和发展趋势,以便早期发现健康损害的征象,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,达到保护目标人群和促进健康的目的,属于职业病第二级预防。同时,职业健康监护也是《职业病防治法》赋予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之一,是实现劳动者健康权利的重要保障,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,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,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,减少劳动者健康损害和企业经济损失,减少社会负担。
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:
1、早期发现职业病、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;
2、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、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;
3、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;
4、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;
5、进行目标干预,包括改善作业环境,改革生产工艺,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,对职业病 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;
6、评价预防及干预措施效果;
7、为制定和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。
用人单位需要做的工作:
因此,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据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的相关规定,及时安排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新录用劳动者(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)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;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病危害因素,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;出现特殊情况时,应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;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。同时,用人单位还应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,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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